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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案 | 儋州检法协作发出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生效后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表时间:2022-08-05 17:27:25    来源:法治时报

近日,儋州市检察院白马井检察室干警接到一女性吴小丽(化名)反映称自己遭到家庭暴力,想申请司法机关的保护,希望检察机关予以协助。检察室干警接到反映后立即向白马井法庭了解情况,经审查后向儋州市法院发出支持向吴小丽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检察意见。儋州市法院采纳检察意见并于8月1日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吴小丽的丈夫李大明(化名)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吴小丽及家属。

妻子被家暴

申请保护令

申请人吴小丽与被申请人李大明系夫妻关系,于2002年登记结婚。由于婚后双方产生家庭矛盾,李大明开始频繁出现辱骂、殴打吴小丽的家庭暴力行为,致使吴小丽人身及精神受到损害。检察机关接到吴小丽的反映后及时介入,向白马井法庭了解情况。经审查后认为,李大明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经过检法协作调查,最终法院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依法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向吴小丽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禁止李大明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吴小丽及家属。同时,还将该保护令的相关情况依法通报给妇联、公安机关等部门,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据悉,该案系儋州市检察院首次作出支持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检察意见,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后儋州市首次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实施精神侵害

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儋州市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检察官提醒,公众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如果遭受家庭暴力,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施暴者不再肆无忌惮,让受害者重获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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