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儋州市纪委严肃查处了一起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典型案例,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21年8月22日晚,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级科员蔡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法民警当场查获,经吹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9mg/100ml。公安机关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蔡某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酒驾、醉驾是道路交通安全的极大隐患,也一直是公安机关打击的对象。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一旦被发现必将受到严肃处理。构成酒驾的标准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于或大于20mg/100ml,蔡某某吹气检测的酒精含量为29,其血液检测的标准应当更低。鉴于超过酒驾标准不多,未造成损害后果且已经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理,对其适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也并非不可。但是,市纪委常委会认为,在全省持续加大对酒驾打击力度的形势下,其纪法意识淡薄、自我约束不严,心存侥幸,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也对“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社会风气的持续巩固造成了破坏,所以才对其予以党纪处分。市纪委将以“零容忍”态度,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党员干部酒驾问题进行快查快结、从重处理,对典型案件通报曝光,持续形成震慑,以弘扬文明驾驶良好风尚。